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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不能与他人结婚

作者:游客投稿 时间:2025年06月14日 阅读数:359人阅读

尊敬的同仁们,

在探讨这一敏感而复杂的话题之前,我们须先明确一个基本前提: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,其本质在于两个成年人基于自愿、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关系。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对婚姻的定义及其相关条款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,以及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,也包括不结婚的自由;它意味着每个成年人都拥有选择是否进入婚姻状态的权利。然而,当我们将目光转向那些因生理或心理原因而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时,问题变得复杂起来。

在此,我们必须审慎地审视《民法典》中关于婚姻有效性的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指出,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。此外,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列举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,但并未将不能发生性行为列为其中。由此可见,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性能力的缺失并不构成婚姻无效的理由。

进一步分析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涉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,同样未提及性能力问题。这表明立法者认为性能力的有无并非判断婚姻有效性的关键因素。因此,从法理上讲,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与他人结婚是完全合法的。

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已解决。我们不能忽视的是,婚姻不仅仅是法律关系,它还包含着情感、道德和社会层面的内容。对于那些因性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夫妻间义务的一方来说,他们的配偶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挑战。这种挑战可能源自于社会的偏见、个人的期望以及伴侣间的沟通不足。

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同时,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。一方面,社会应提供足够的支持和资源来帮助那些面临此类困境的家庭,例如心理咨询、性教育以及辅助生殖技术等。另一方面,我们也需要教育公众,提高对不同形式婚姻的认识和理解,减少对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的歧视和误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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晓飞律师

晓飞律师执业律师、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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